申辦流程
壹、起訴前之程序
在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條規定,請求權人必須先以書面形式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這個先行程序旨在便利人民並尊重賠償義務機關,給予機關先行處理的機會,從而簡化賠償程序,減少雙方的訟累和糾紛。
根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賠償請求書應包含以下內容,並由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交至賠償義務機關:
1. 請求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所或居住地。若請求權人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需提供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和住所或居住地。
2. 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所或居住地(如有代理人)。
3. 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相關證據。
4. 請求的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
5. 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
6. 提交日期(年、月、日)。
若有多個機關需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人可以選擇向其中一個或多個機關,或向所有相關機關同時或依次提出賠償請求。根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請求權人在向多個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時,應明確載明已向其他機關請求的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以避免雙重賠償。
被請求的賠償義務機關若認為其不負賠償責任,應在收到請求書後30日內,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並通知相關機關,無需進行協議。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請求後,應立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日期由賠償義務機關指定。
貳、國家賠償訴訟
若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而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超過30日未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超過60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訴訟除依《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國家賠償訴訟應向賠償義務機關或公法人之公務所的民事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