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申請同意書

「虎尾鎮轄內無照廢棄汽(機)車」網路申請同意書

  • 1同意說明
  • 2表單填寫
歡迎您使用「雲林縣政府雲端聯合服務中心」網路申辦功能,在使用本功能之前,請您務必詳閱下列說明:
  • 利用「雲林縣政府雲端聯合服務中心」網路申請服務,如未依受理機關約定,於一定期間內補足申請案件所需證明文件時,申請人同意受理機關得註銷該申請案。
  • 申請人於辦理案件申請時同意詳填聯絡電話及住址等通訊資訊,以利資料處理和郵寄作業進行,若因申請人未填寫個人通訊資訊或資訊填寫錯誤致受理機關無法正確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 申請人用「雲林縣政府雲端聯合服務中心」網路申請內容之傳訊,如經不可抗拒之外力(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壅塞等)干擾而導致傳送時間延遲,甚或無法接收、傳送致影響申請人權益時,各受理機關不負任何責任。
  • 申請人使用本網路申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雲林縣政府得終止其使用,並由申請人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1.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 散播電腦病毒者。
    4. 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5.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6. 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 申請人因本同意書第6點之規定而終止其「雲林縣政府雲端聯合服務中心」辦理申請案件權利時,得提出申訴,如經「雲林縣政府雲端聯合服務中心」系統管理機關調查認為有理由時,得恢復其權利。
  • 本服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下列事項,請申請人詳閱:
    • 蒐集之目的:為完成雲林縣政府雲端聯合服務中心線上申辦服務及數據分析統計。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依申請項目與目的之不同,可能蒐集下列資料。
      • COO一 識別個人者: 姓名、職稱、住址、工作地址、以前地址、住家電話號碼、行動電話、即時通帳號、網路平臺申請之帳號、通訊及戶籍地址、相片、指紋、電子郵遞地址、電子簽章、憑證卡序號、憑證序號、提供網路身分認證或申辦查詢服務之紀錄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本人者等。
      • COO二 辨識財務者: 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信用卡或簽帳卡之號碼、保險單號碼、個人之其他號碼或帳戶等。
      • COO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稅籍編號、保險憑證號碼、殘障手冊號碼、退休證之號碼、證照號碼、護照號碼等。
      • CO一一 個人描述: 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聲音等。
      • CO五一 學校紀錄: 大學、專科或其他學校等。
      • CO五二 資格或技術: 學歷資格、專業技術、特別執照(如飛機駕駛執照等)、政府職訓機構學習過程、國家考試、考試成績或其他訓練紀錄等。
      • CO七二 受訓紀錄: 工作必須之訓練與已接受之訓練,已具有之資格或技術等。
      • C一一一 健康紀錄: 醫療報告、治療與診斷紀錄、檢驗結果、身心障礙種類、等級、有效期間、身心障礙手冊證號及聯絡人等。
      • C一一三 種族或血統來源: 原住民身份。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本服務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地區:本服務受理機關所在地、為完成本服務業務的委外機構(公司)所在地、其他為完成本服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機構、公司)所在地。
      • 對象:本服務受理機關、為完成本服務業務的委外機構(公司)、其他為完成本服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機構、公司)。
      • 方式:透過網際網路、數位檔案或實體紙本形式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 申請人就本服務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您可透過攜帶證件親臨本府,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當事人權利規定,包含:(1)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補充或更正(4)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刪除。惟因執行業務所必需、特定目的消失前或未逾保存年限者,得不予刪除。
    • 申請人不提供個人資料致權益之影響: 申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惟申請人若拒絕,本服務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將無法完成服務。
  • 按下「同意」鍵後,視同申請人已仔細審閱明白上述各條規定及同意遵守本服務各條款之約定,並已清楚瞭解本服務蒐集、處理或利用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且同意本服務對前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 一般線上申辦操作手冊